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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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完善县域金融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

(一)按照“鼓励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模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的创新,寻求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创新促发展,在发展中又不违背监管规则,从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的相互支撑中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并更好地服务我市实体经济。

(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模式,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股东资源优势、地缘优势等,加强与建材、服装、小商品、农副产品及民族特色商品专业市场开展合作,发展“商圈式”、“产业链条式”、“园区式”营销模式,重视潜在和长远客户群体的培养。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信贷产品,谋求差异化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立足服务“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自身优势和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特色产品,探索差异化经营模式,促进信贷业务可持续性。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服务手段,以服务促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实现信贷业务的网络化、智能化,提升服务水平,以优质的服务水平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吸引更多优质、潜在客户。支持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P2P线上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在服务小微经济的同时,求得自身更好的发展。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盘活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单体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联合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转让不良贷款;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多渠道融资,缓解后续资金不足问题。

二、重视风险防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提升经营实力

(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贷款审批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八)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总经理及部门经理的监督作用,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运营和信贷资金的合理运用。

(九)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聘用具有银行信贷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提高银行信贷业务质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从事相关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其中财务总监应具有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优先聘用具有经济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信贷人员。

(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统计报告制度,每年统计一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情况,督促资本金周转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逾期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金流动性。

(十一)引导长期未能实质性开展业务或经营业绩较差、无持续性发展能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引进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入股现有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运营质量。

三、松紧结合,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严把准入关,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实力。向“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旗、县、区倾斜小额贷款公司增设计划。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引进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有成功小微金融经营模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以及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入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

(十三)适度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1.适当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允许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

2.允许运行良好、确有业务需要、年度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设立服务点、营业部。

3.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可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

4.允许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实现债权性融资;通过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实现股权性融资。

(十四)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依据日常监管、年度考评、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结合非现场监测记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差别管理。对经营规范的公司在开办新业务及其他审批事项上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做大做强;对经营不规范的公司重点关注,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采取警告、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对确实经营不规范或长期不做业务的,取消公司经营资格。

(十五)规范股权变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做实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本。

(十六)整顿行业秩序,惩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多方联动,优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服务环境

(十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车辆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各有关部门应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业务等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十九)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接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其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二十)加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合作,通过合作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

(二十一)强化旗县区金融办属地监管职责,有效发挥旗县区金融办的一线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机制,助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二)充分发挥小额信贷协会呼和浩特分会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和服务。督促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按照自律公约,强化会员单位的自律意识,树立诚信、守法的小贷公司良好社会形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借助协会机制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人才建设。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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